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公布了业内人士万众期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有助于打破网贷行业近年来存在的“劣币驱逐良币”态势,对正规经营的网贷平台而言是极大的利好。该《办法》为网贷立规矩,将有助于促进网贷行业健康发展。
给网贷机构予以合法地位受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限定,网贷业务在此前存在普遍的违法性。《办法》打消了网贷行业合法性的质疑,肯定了网贷业务的合法地位,确定了网贷业务的基本规范。
《办法》由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其法律位阶比一般部门规章高一些,修订也更为复杂。当然,网贷为全新事物,国内没有可借鉴的经验,因此,《办法》未必尽善尽美,故定名为“暂行办法”,待将来时机成熟,对其中一些可能欠成熟的条文再作修定,最后择机上升为法律。《办法》对网贷行业作了基本规范,但是一些细则有待监管机构联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出台,尤其是信息披露细则、第三方资金存管指引。
在网贷领域公众对几个重点问题一直比较关注,《办法》的出台,明确了方向,有助于消除相关疑虑。
一是借款金额是否设置上限问题。《办法》提出借贷金额小额分散为基本原则,并将借贷金额限定在20万元(个人)或100万元(法人或其他机构)。对单笔借贷作限额在此前即引起公众较大争议,并将直接影响一些网贷机构的经营。借贷的限额存在一些法律依据,《办法》此一规定也与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相衔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即规定个人向公众借贷,金额达到20万元,机构向公众借贷达到100万元以上,即可能触及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然,网贷为了分散风险,鼓励“小额分散”,也即理论上出借人人数越多越好,这就使得网络借贷普遍涉及更为广泛的公众。因此,在涉众性方面,网贷行业仍然与现行法律相抵触,将来要彻底给网贷业务以合法性,未来需要在司法解释以及法律修订方面作相应调整。另外,监管机构将网贷定位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补充,小额分散有其合理性,弥补传统金融的不足,高效满足个人或机构的需求,这点在英美国家亦有类似之处。
二是网贷平台是否可以设置自动投标的问题。之前有传闻说监管机构将禁止网贷行业自动投标。在实践中,投资者设定软件自动投资,有助于提高投资效率。基于此种考虑,《办法》出台后改为未经投资者授权,网贷机构不得代投资者作投资决策,这意味着经投资者授权的自动投标事实上是允许的。
三是债权转让是否许可的问题。过去数年,一些网贷机构经由债权转让起家,但是债权转让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真实性存疑。为此,《办法》对特定债权转让作了禁止性规定。投资人为了解决资金流动性问题,将其债权在同一平台上转让是可以的,这在《合同法》中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被禁止的债权转让主要是类ABS(资产证券化)或转让债权包的行为。因为平台定位为借贷撮合,也即点对点的直接撮合借、贷双方。网贷机构应明白这个核心要点,按时调整自己的一些业务。
四是禁止线下融资、推介宣传问题。网贷机构被定义为通过网络撮合借、贷业务,因此以往线下融资、推介宣传被禁止。此前推出的许多线下理财门店需要据此进行调整,有的网贷机构虽然线下设立的是所谓服务中心,实质上还是类似于线下代客理财门店,依据穿透式监管方针,网贷机构不可能换个名称、形式,就可以逃避监管。网贷机构的线下其他活动,比如贷前、贷中的管理等在许可之列。
五是担保或类担保问题。《办法》禁止平台自身担保,这也是再次确定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也就是说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保险公司,在许可之列。我们调研的个别网贷机构目前正在与一些保险公司协商,由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履约保证保险,这个值得其他网贷机构探索。《办法》没有规定网贷“风险备用金”机制,即原因是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对此不作规定。
(法制部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