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内组织生活,增强党员党性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上级组织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证》(以下简称《党员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由市委组织部统一负责,市委各工委、各基层党委负责具体落实,并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第三条 《党员证》内印有党章党规摘要,记录党员基本信息、交纳党费、参加组织活动、民主评议结果、党内奖惩以及组织关系流转等情况,是加强党员学习教育、日常管理的重要载体,也是党员评先评优、享受党内关爱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党员证发放第四条 《党员证》由市委组织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市委各工委、各基层党委可根据实际,在市委组织部分配的号段范围内进行编号,并发放到各基层党支部,确保全体党员一人一号。第五条 各基层党支部指导所属党员(含预备党员)认真完整填写《党员证》,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汇总上报所属党(工)委审核盖章,再发放给党员。《党员证》如因遗失、损坏、填写已满或其他情形,确需补领、更换的,应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由党支部核实后向所属党(工)委申请补发。基层党(工)委补发《党员证》时,除遗失情形外,需在原《党员证》上“备注栏”内注明,并将原《党员证》收回。第六条 组织关系由扬州市外转入的党员应由基层党(工)委及时核发《党员证》。党员在扬州市内转移组织关系,须持转出单位党组织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本人《党员证》,由转出、转入党支部分别填写《党员证》上“党员流转情况”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确认,也可根据实际,向所属党(工)委申请更换《党员证》。第七条 根据中组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失联党员暂不发放《党员证》,由所属党支部重新取得联系、纳入组织管理后再发放。
第三章 党员证使用第八条 《党员证》作为记载党员参加党内活动、享受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情况的凭证,由党员个人妥善保管。党员应严肃对待,不作其他用途,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第九条 党员在交纳党费、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及其他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活动时,应携带《党员证》,由所属党支部填写相关情况,并签字(盖章)确认。按照“一方隶属、多重管理”原则,党员可持《党员证》参加户口所在地、工作地、居住地、经常活动地等党支部开展的相关活动,由开展活动党支部填写记录,并盖章确认。第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结果、党内奖惩、组织关系流转等情况由所属党支部统一填写,并盖章确认。第十一条 各基层党支部要督促党员扫描“共产党员”、“江苏先锋”、“先锋扬州”微信二维码,加入基层党组织群,参加党性教育、接受组织管理。
第四章 党员证管理第十二条 市委各工委、各基层党委要结合每月20日党员“统一活动日”,指导所属基层党组织定期检查《党员证》使用情况,将《党员证》中党的组织活动和党员参与情况,作为软弱后进党组织梳理、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不合格党员处置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将适时对各基层党(工)委《党员证》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基层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 对党内除名或被开除党籍的党员,党支部应及时收回《党员证》并上交至所属党(工)委,由市委组织部统一注销并备案。第十四条 对在《党员证》发放、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做好相关检查和考核工作。市委各工委、各基层党委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操作流程。